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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成品油經營(安全)許可實施細則(粵安監管[2003]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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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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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廣東省成品油經營(安全)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安全綜合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等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本實施細則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經營(安全)許可”包括成品油批發、內部供應批發、零售和倉儲經營(安全)許可。 第三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成品油。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全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和安全綜合監督管理。 市、縣(區)安監局(或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初審、上報和日常的安全綜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除符合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包括內部供應批發)經營企業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1992)、《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的規定; (三)有安全生產專門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專職注冊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注冊安全主任)和其它從業人員按以下第六、第七條規定依法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分別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七)有本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經安全評價,符合安全生產經營條件; 二、加油站(或汽車用燃氣加氣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 (一)加油站的設計與施工建設必須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的規定,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驗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業點相對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動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并經廣東海事局或廣東省海洋與漁政監督管理局的定點審查批準,其中:作業點相對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須符合《廣東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粵經貿資源〔2003〕232號)、水上流動加油船應符合船舶檢驗規范的相關要求、岸基加油站應符合《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237-1999); (二)必須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三)加油站的站長(或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它從業人員按以下第六、第七條規定依法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分別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經安全評價,符合安全生產經營條件; 第三章 人員培訓考核 第六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主任)和其它從業人員必須依法接受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分別取得《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登記卡》,實行持證上崗。屬特種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考核應當按照《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七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教材、統一培訓大綱、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的原則,以及國家和省安監局的有關規定,實行分類指導、分級實施。 (一)省安監局對全省成品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省屬、中央駐粵成品油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主任)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二)各地級以上市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實施日常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第(一)款的企業除外)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制訂落實培訓、考核、發證的檔案管理工作,并將實施情況及時上報省安監局。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其它從業人員(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注冊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以外,下同)的安全生產培訓以本企業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沒有培訓能力的企業可委托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本企業考核合格者,由本企業或培訓機構發給《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登記卡》,并分別報所在地市、縣(區)安監部門備案。 第四章 安全評價 第八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自主選擇具有省級以上安監部門(含省級)認可的相應資質,熟悉石油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安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條件,落實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的監督。 成品油經營企業可采用招標等多種方式自主選擇安全評價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強行為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定安全評價機構,不得隨意干預評價活動。 第九條 在外省登記注冊并獲國家安監局認可資質的外省安全評價機構到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實行項目備案制度。在承接項目前,必須先后分別向省安監局和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安監局書面報告備案同意后(格式見附件1),方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業務。 第十條 本省安全評價機構在各地開展評價活動,承接項目前必須向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安監局書面報告備案(格式見附件1),并依法接受其監督。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必須向成品油經營企業(稱委托方)出示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證書,并提供直接參與評價人員和技術專家的名單,同時應當與委托方平等協商,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要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保密,對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相關內容,根據國家安監局印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和省安監局印發的《廣東省成品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的要求,獨立對申請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安全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不少于五份),經委托方簽字確認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監局備案。 (一)評價結論分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種。 (二)評價結論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報告才能作為申報經營許可證資料的組成部分,予以申報。 (三)評價結論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必須針對安全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得力的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評價機構應負責跟蹤落實,重新評價;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當地安監局應知會當地經貿、工商等部門,吊銷原已發出的有關證照,報當地人民政府,實施依法關閉。 第十四條 評價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安監局應加強對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報送備案的評價報告在申報經營許可證前,應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組織有關技術專家(不少于5名)到現場進行抽查,如發現評價報告存在問題,應立即責令安全評價機構改正并重新作出安全評價。重新評價不得重復收費。 第五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查發證程序 第十五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屬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的,由地級以上市安監局直接受理(在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由廣州市安監局受理并負責初審);加油站由所在地的縣(區)安監局受理。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統一按照A4紙裝訂成冊):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2)(同時提交本表EXCEL電子表格制成磁盤一張); (二)評價結論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評價報告原件; (三)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的儲油罐(油庫)設在省外的,應提供儲油罐(油庫)所在省的當地消防部門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和當地市安監部門審查合格的安全評價報告書原件(申請人應帶上原件分別送受理、發證機關審核后退回)。 第十六條 縣(區)安監局接到經營加油站企業申請材料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包括評價報告所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加蓋原件核對章(主要指評價報告所附的營業執照、消防驗收意見書、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人員培訓后領取的資格證書,下同),審查合格的,應在成品油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相應欄目簽署初審意見后上報地級以上市安監局。 第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安監局對企業申報或各縣(區)安監局上報的材料,必須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必要時可到企業現場檢查,審查合格的,應在成品油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相應欄目簽署審核意見,并分類匯總上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將組織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各市轉告申請人。 第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加油站或油庫,必須事前獲得省級以上經貿(或貿易,下同)主管部門的批準。 成品油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油庫獲得省級以上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后,必須執行安全“三同時”制度,在編制油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預評價,并按項目立項等級報同級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審查。經審查提出意見后,將預評價報告與專家評審意見一并報安監局備案,才能進行設計、施工和建設。 對于同意改建、擴建、遷建加油站或油庫,在領取省級以上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時,必須將原已領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交給所在地安監局暫扣;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加油站或油庫項目竣工必須經各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按本細則第六條至第十七條的程序辦理或重新申請領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于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區)安監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填寫《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見附件3),由縣(區)安監局初審提出意見后報地級以上市安監局審核,審核同意的,報省安監局審查,符合規定的,給予辦理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如需繼續經營的,應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換證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的程序,經審查合格后換發新證。 有效期滿后,未領取新證的,不得繼續經營銷售成品油。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經貿、工商、公安消防、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 經營限制 第二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確保安全,禁止下列危及安全的經營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越范圍經營成品油; (二)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成品油; (三)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或加油站銷售成品油; (四)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五)經營走私、非法煉制的非標號或國家明令禁止的成品油; (六)加油站利用后方油庫,通過加油機以外的其它方式銷售成品油或變相從事批發業務; (七)加油站擅自摻混、調制成品油; (八)非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的加油站內開辦大型超級商場(便利店除外)、餐館、洗腳屋、發廊、桑拿、娛樂場所或旅館且不符合防火間距的; (九)國家、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屬下列情況的,不得納入申報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范圍: (一)加油站、儲油設施(油庫)的建筑消防設施未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 (二)加油站、儲油設施(油庫)所在位置,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和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的加油站; (四)從事燃料油、污油、瀝青的生產加工和經營的企業; (五)清理整頓或專項整治期間列入關閉的加油站、儲油設施(油庫); (六)經調查核實存在嚴重危及安全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評價活動,公平競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向承接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安監局書面報告備案,擅自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隨意設置分支機構、轉借機構資質、轉包安全評價項目或利用不正當手段迫使成品油經營企業委托安全評價的; (三)評價人員涂改、偽造、轉借《注冊資格證書》的; (四)資質條件已發生變化,仍繼續開展與自身資質條件不相符的安全評價活動的; (五)在同一地區所進行的安全評價或在一個資格復審周期內,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書,經抽查累積三次以上未能通過技術專家審查或復查,繼續開展評價工作的; (六)所完成的安全評價未能給委托人提供技術支持或超越本機構資質范圍承接安全評價項目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有失公正、謀取私利和弄虛作假、故意避重就輕、降低評價標準; (八)國家、省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經營行為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監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認真做好審查、審核和發證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不得上報、不得給予發證。 第二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按國家安監局報請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核準的標準統一執行,各級安監局在審查、審核、發證過程中,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監局應當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的審查、審核、發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區)安監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以糾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辦公)場所明顯位置,自覺接受安監部門依法實施的日常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條 對成品油經營企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違規審批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令第302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 (二)經營單位擅自超出核定經營范圍、核定儲量經營儲存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成品油經營企業(包括倉儲)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 第三十二條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安監局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知會同級相關職能部門,由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違法、違規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四)轉讓、買賣、出租、出借或者偽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由原授予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生效之前已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應當自在本規定生效之日起至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機構備案報告書 附件2:成品油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附件3:成品油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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